批八字算命最准免费,上海刑事律师:转发朋友圈免费算命?原来是诈骗

2023-02-03 18:04:09

“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既有利于保证被告人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也有利于不断提高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员的办案质量,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前言:

很多人都遇到过转发朋友圈就可以免费看手相的广告。 有些人看过手相,这可能是诈骗。

案情介绍:

张三原本做建筑工程类的生意,2018年以后生意不景气。 张三发现很多人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非常感兴趣,于是绞尽脑汁。 2018年10月起,张三在A市某商务楼内发起了微信占卜师骗钱活动。 2019年3月、4月,张三其将原本做工程投标书的李四拉入伙,随后陆续招募到阿杰、姚、阿周、阿敏、阿浩等被告人为“客服人员”,共同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张三编写固定话术剧本,培训阿杰、阿瑶、阿敏、阿周、阿浩,购买多部工作手机发给5人,注册约30个微信号,分别用多个微信号冒充西安八仙庵、终南山道观等道士,看手相、看手相

首先,张三等人通过在微信上推送免费看手相的广告,将杰、瑶、小周、闵、浩等人使用的工作微信添加给客人,等客人发送手掌照片后,提交转发朋友圈推广,就会被免费解析然后,它会发送一个预置的通用性的手相分析音频,供客人在婚姻、事业、财运等方面进一步咨询,进而引导占卜师,得到客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后,由李四输入占卜师的网站进行生辰八字审核。 阿敏、阿周、阿浩等客服人员转发给客户,询问在白话讲解审词时故意指出其中五行不全、偏印过多、遗漏保险箱、存在杀人犯小人的客户解决方法,套用《话术剧本》中的内容应对答案提出可以通过委托手链、法器等方式,以运输、消灾、消灾、Saudors等为借口,骗取客户转账。 收入由张三统一支配,李四每查八字信息获利10元,还负责该组织两个月的广告推广,阿杰、阿瑶、阿敏、阿周每月工资2500元,业绩提成,阿浩系于2019年8月底加入该集团,报酬为

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在A市某商务楼内捣毁诈骗团伙窝点,现场抓获李四、阿杰、阿瑶、阿敏、阿浩、阿周,用于诈骗的手机28部,说话技巧脚本7页,黄纸21张2019年10月18日,张三等七人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从查获的28部手机中共提取了27名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微信号,其中25名微信号提取了相关转账记录。 据统计,25个微信号涉及诈骗金额共计380264.39元。 其中,阿杰昵称为“天某甲、天某乙、天相真人、天行大师、天玄法师、天尘老师”的6个微信号诈骗109337.47元,阿瑶为“天启真人、天云老师、天元道人、天晓老师、天某丙”5 智远老师”五个微信令诈骗5247.55元,阿浩通过“天某壬、天某癸、天某子、天某丑、天某寅”五个微信令诈骗3504.82元。 张三先后雇佣了阿杰、姚、阿明、小周、浩5名以上客服人员,其他人员也使用了上述微信号,因此与微信号剩余诈骗金额对应的具体参与者身份尚不清楚。

此外,根据被查获的28部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向全国多地公安发出协查函,对受害者进行搜索,发现受害者朱某等共计66人,执行被骗金额共计122786.7元。

后七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一审:

一审审理中,张三家人代张三退还违法所得122786.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阿杰、阿瑶、阿浩、阿敏、阿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神父,利用电信网络,利用封建迷信手段,以微信看占卜师手相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唯一被指控的犯罪金额统计存在轻微误差,将根据微信转账记录、举报材料等书面证据进一步核实。 被告人张三集团使用的27个微信号在统计时间内骗取他人人民币380264.39元。 本案被告人行为性质为转账诈骗,诈骗对象为全国各地非特定多数人,出于客观原因,侦查机关难以对每一名被害人进行检查,但不影响对380264.39元系诈骗赃款性质的认定。

被告人杰、姚、周、闵、浩分别与张三、李四构成共同犯罪,但只对各自入职后具体参与实施的诈骗案件负责。 被告人张三是该转账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策划人,提供场所和作案工具,训练、指挥罪犯,支配一切犯罪所得,在诈骗活动中起领导作用,是主犯,对该组织的一切诈骗行为负责。 被告人李四从2019年4月开始参与诈骗活动,按照张三的指示从网上查询客户八字批语后转发给客户,每笔获利10元,负责两个月的广告推广。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辩护人就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原审法院采纳。 被告人杰、瑶、周、闵、浩等人受雇参加,听从张三指挥,但几人继续利用话术诱导被害人,是诈骗行为最直接的实施者,参与程度深、作用大,不宜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张三未经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由亲属代为退赃,法庭上也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四、阿杰、阿瑶、阿周、阿敏、阿浩均于2019年9月23日在远丰大厦作案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已掌握几人犯罪线索进行讯问,但由于暂时未采取强制措施,6人于2019年10月18日再次被6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二、被告人杰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被告人阿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被告人阿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被告人阿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七、被告人阿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八、被告张三赃款中122786.7元返还在案的被害人六十六人,余款依法没收,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查获在案作案工具手机28部、长袍1件,依法没收。

案件二审:

阿瑶不服一审判决,经警方传唤后,主动来案,构成自首,且系从犯,上诉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辩称,在阿瑶未接受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 同时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阿瑶与原审被告张三、李四、阿杰、阿浩、阿敏、阿周合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神父,利用电信网络,利用封建迷信手段,以在微信上看占卜师手相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对上诉人阿瑶及其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A市某商务楼现场的上诉人阿瑶和原审被告李四、阿杰、阿周、阿敏、阿浩等6 6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唯一因公安机关当时未立案,未对这几人采取强制措施,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同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联系被害人制作报案材料后,于10月18日拨打6人电话积极参与案件。

该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采纳阿瑶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辩护人提出了阿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已给予充分的逻辑解释,且无不当,故不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阿瑶和部分原审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一、五、六、七、项定罪量刑部分和第八、九赃物的处分部分,即被告人张三、阿敏、阿周、阿浩的定罪、量刑部分和被告人张三退赃中的122786.7元退还在案的被害人六十六人,余款查获在案作案工具手机28部、长袍1件,依法没收。

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定罪和罚款部分,即被告人杰、尧、李四犯诈骗罪和罚款三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部分。

二、一审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的主要刑罚部分,即被告人杰伊、瑶瑶、李四的主要刑罚部分,即被告人杰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被告人阿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阿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四、原审被告阿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五、原审被告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刑事审判有着名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依法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得作出实质不利于被告人刑罚的改判。 在本案中,阿瑶因不满一审判决而上诉,最终获得了刑期降低的结果。 刑事审判还有一个“全面审查”原则,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 必须由原审认定案件事实,全面审查适用法律,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虽然李四和阿杰在本案中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也降低了他们的刑期。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龙表示,“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既有利于保证被告人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也有利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员提高办案质量,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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