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三倍工资有几天,五一连休五天,哪天加班有三倍工资?

2023-02-12 09:45:4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21年劳动节假期安排,5月1日至5日调整假期。 那么,“五一”期间,“五一”小长假到底是几天是法定假日加班,几天是加班,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呢? 快点知道吧! 假期加班的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加班包括延迟加班、假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三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支付工资200%以上工资报酬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工资300%以上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节休息一天(5月1日)。 因此,劳动节连休五天,但只有5月1日当天是法定假日,5月2日至5日是调职。 加班工资怎么算

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 ) ) ) ) ) ),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计划代替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补休形式代替加班费,补不上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让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吧!

张某在一家科技公司当安卓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薪9000元,但张某除了公司对公账户每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一家公司的财务以个人名义每月转账5000元也是工资,因此加班费基数

公司对此不予承认,声称加班工资基数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 法院认为,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金额发生变更,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劳动者在实际履行中的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是张某月薪的一部分,判决以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金额发生变化,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同时又“巧”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下为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的事实由谁来证明? 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项目主张存在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作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休假记录。 (记载项目存在调职)餐饮管理公司不允许项目存在加班。 法院审理认为,项某提交的工作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证明,证明存在经过审查程序的加班。 此外,项某提交的休假记录中记载存在带薪假期,该假期时间应予扣除,最终判决支持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存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具体包括什么? 涉及加班工资的,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加班的基础事实。 如果不这样做,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加班批准单、日程表、工作记录、加班成果、工作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有加班事实的证据当然是“多多益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工作记录是认定有无加班事实的依据。 但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采用电子计时卡方式进行工作评估,对劳动者只有电子计时卡记录要求而有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这是因为电子数据容易修改,难以固定,诉讼中很难只使用电子考勤卡记录来证明工作情况,排除其工作记录在后台被修改的可能性; 另外,电子打卡记录只能反映工人上下班打卡的时间,但由于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打卡失败等各种原因,工作记录出现异常时,很难直接反映工人的实际上班情况。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综合京法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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